本该由生猪收购经营户承担的税费扣在了养猪户头上农民卖猪所得还不足仔猪本钱
四川省男充市(高院镇)发生一起坑农事件
辛辛苦苦大半年把猪养大,谁知卖猪的钱却连当初买小猪的本钱都不够,这是近日西充县高院镇几位农民做的一笔赔本“买卖”。
11月14日晚,高院镇东龙山村村民杜泽光、黄玉文和龙凤溪村村民黄柱荣、黄先平,合伙租车将自家养的6头猪运往邻近的射洪县仁和镇去卖,仁和镇的生猪收购价比高院镇每公斤高4到6角钱车开到西充县同德乡,被守候在此的高院镇财税所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将4人连车带猪一齐挡回高院镇。在高院镇财税所,4人不仅写下了检讨书,念检讨的录音还在次日通过广播向全镇播放。此后,财税所强行把6头猪卖给当地一名屠宰户,并从所得款项中扣除罚款、税费等共1254元。
12月8日,杜泽光、黄玉文和黄柱荣3人对记者谈起了此事:“我家的两头猪是今年正月初八花了329元买的,喂了10来个月,如今卖了下来除去罚款和税费,拿到手里只有220多块钱,别说赚钱,连猪本都不够,更不用说饲料钱、人工费了。”提起此事,朴实的杜泽光除了委屈、怨愤,更多的是担忧:“快要过年了,明年的大春生产咋办,孩子的学费咋办﹖”
对于此事,高院镇财税所所长范鹏飞认为:“生猪收购必须缴纳有关税费,杜泽光等4人趁天黑把猪运到外地去卖是想逃税。”为了“惩戒”,财税所决定对4人处以每头猪100元的罚款。当记者问到交了600元罚款的农民何以只拿到一张400元“违章外运生猪教育费”收据时,范的解释是“扣除200元作租车费”。至于向4农民收取的税费,范鹏飞一口气列出增值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防疫费、保槽费等数项共99元/头。另外,该所对运猪司机处以60元罚款,由4人承担。
高院镇财税所的上述处理决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省政府1998年8月10日颁发的《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中,全部的征收项目是:屠宰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工商市场管理费、防疫费、检验疫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共计43.74元/头—59.15元/头。该通知明确指出:“城建税,交通建设附加暂缓征收……不准超额征收或搭车加码收费。”其中,除屠宰税中“自宰自食部分4元/头”由养猪户缴纳之外,其余各项税费全部由生猪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缴纳。两相对照,高院镇财税所不仅多出了城建税、保槽费等征收项目、就连应征收的不少项目金额也远高于省定标准,尤为严重的是把本应由生猪收购、经营户承担的税费强加给了杜泽光等养猪户。省地方税务局一位负责人明确指出:“这是典型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为什么中央、省上的政策到我们这里就变了样呢﹖”当地群众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予以查处。
作者:记者 黄先明